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0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