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43條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