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3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轉換投保單位。二、改變投保身分。三、死亡。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 本條定義的名詞 退保原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