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32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失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