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8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8條 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得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寬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