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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扣費義務人應向保險人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由保險人委託代收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保險費之機構代為收取,其受託之金融機構並得轉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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