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董事、監察人兼職費支給基準時,應參照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相關規定、實際運作情形及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素為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