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投資項目,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前項投資,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