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八、秘書室。九、人事室。十、政風室。十一、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