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