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或共同協助查緝者,其獎金平均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