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三、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獎金。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