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檢查辦法 第8條 法規:農藥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農藥業者對樣品之檢驗或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驗,如原樣品已無剩餘或已無法再加檢驗者,應以主管機關留存之樣品複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