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封存之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執行封存應拍照存證,並清點數量及製作清冊。二、抽取之樣品應於五日內送檢驗機關,並請檢驗機關優先檢驗或鑑定。前項樣品經檢驗或鑑定結果認未違反本法規定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農藥業者得予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