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藥檢查人員至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執行檢查時,應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檢查人員證。前項檢查,農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由其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人員陪同檢查及提供檢查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