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17條 農藥販賣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農藥販賣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