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