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農藥販賣業應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農藥販賣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