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2條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22條
法規: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1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
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得於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之。
第17條
農藥生產業者歇業時,其所請領之農藥許可證應予廢止。
第18條
輸入農藥之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經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註銷者,其所請領之農藥許可證應予廢止。
第19條
農藥許可證核發、展延、廢止、撤銷及逾期失效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0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應依農藥許可證相關收費基準,繳納費用。
第21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