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13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申請案經審查文件內容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