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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防檢疫目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6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6條
法規: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6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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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屬營業秘密者,應保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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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及試驗…
第3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依農藥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化學農藥類:包括有機化學製劑及無機鹽類製劑等。二、生物農藥類:包括天然…
第4條
農藥屬安全性或使用風險低者,其應辦理之毒理試驗項目,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予辦理。
第5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屬營業秘密者,應保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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