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第3條 法規: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依農藥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化學農藥類:包括有機化學製劑及無機鹽類製劑等。二、生物農藥類:包括天然素材、微生物製劑及生化製劑等。三、其他類農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農藥之理化性、毒理試驗項目如附件一、附件二;第三款所定農藥之理化性及毒理試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