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依前條取得輸入許可者,應將輸入許可文件附於包裝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