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2條 法規:植物防疫檢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2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