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6條 法規: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6條 申請者應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結果報告及銷燬紀錄;其相關之實驗、研究報告或著作,應記明遷移許可證明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