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遷移許可證明後始得遷移,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者應將前項許可證明正本附於遷移物品包裝上。遷移時若發生疫區物品外洩,申請者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置;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