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遷移疫區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疫區當地及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物品名稱、數量。二、遷移使用目的及期限。三、遷移之方式、包裝、路線、時間及場所。四、使用時之隔離管制計畫(含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五、使用期限屆滿時之銷燬方式。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