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5條 法規: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申請者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疫區物品,使用期間並應受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申請者不得拒絕;使用時若發生疫病蟲害並有傳播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治措施,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