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