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植物檢疫機關辦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StandardsforPhytosanitaryMeasures)等相關國際標準,對其外來入侵風險、可能隨其引進有害生物風險及有害生物風險管理措施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