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11條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完畢、使用期限屆滿或違反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且經植物檢疫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改善而未補正或改善者,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辦理再輸出或銷燬。前項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風險評估核准輸入者,得免辦理再輸出或銷燬,並解除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