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母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檢具下列書件及證書費,送中央主管機關核辦:一、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申請書一份。二、獸醫師、獸醫佐考試或檢覈及格之證書正本。三、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照片背面註明本人姓名。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於驗畢後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