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獸醫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一、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二、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
- 第43條各級獸醫師公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第44條直轄市或縣(市)獸醫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獸醫師或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
- 第45條(刪除)
- 第46條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三分之一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
- 第47條各級獸醫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 第48條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
- 第50條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或事業。六、組織。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 第51條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
- 第52條獸醫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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