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獸醫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一、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二、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獸醫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