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18條 法規:獸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第18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