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一、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以…
- 第18條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二、經廢止…
- 第19條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之名稱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獸醫診療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 第20條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備。遷移至原行政區以外…
- 第21條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執業之獸醫師或獸…
- 第22條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或逃避查驗。查驗人員於執行職…
- 第23條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獸醫診療機構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 第24條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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