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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或逃避查驗。
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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