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6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附卷處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