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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
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
三、涉嫌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者,經受理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提供涉及違規藥物、廠商間往來文件或其他可供查核之資料,逾期未提供者,不予受理,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親閱後簽章。
其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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