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一、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發給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六千元。
四、檢舉動物用劣藥而為之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發給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檢舉同一案件有前項各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發給獎金。
檢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偽藥或禁藥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給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偽藥或禁藥者,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為緩起訴處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檢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劣藥者,於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獎金。
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發給獎金時,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親自具名領取。
同時符合其他法令得領取獎金者,僅能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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