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2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二、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五、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