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2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2條 依本辦法執行追蹤檢疫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及其他完成隔離檢疫之活動物,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有追蹤健康狀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