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9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二章 家畜屠前檢查 第9條 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緊急屠宰。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非感染性急症者。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