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7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下列家畜、家禽應隔離屠宰,或於當日所有屠前檢查合格之家畜、家禽屠宰後,再進行屠宰:一、疑畜、疑禽。二、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家禽,無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或其所有人、管理人未檢附飼養來源證明者。前項第二款特定家畜、家禽,未於屠宰後七十二小時內具備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及飼養來源證明者,其屠體、內臟應判定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