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應指定足夠且熟練之人員,於屠宰衛生檢查時,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執行下列工作:
一、屠前檢查時,驅趕、移動、隔離及管理家畜、家禽。
二、對家畜、家禽及其屠體、內臟予以標示。
三、將檢查標的物予以切割、顯露或排列。
四、將判定為稽留之屠體、內臟撤至稽留線(區)。
五、將屠體、內臟進行切除、修整、清洗或消毒。
六、處理經判定不合格之家畜、家禽及其屠體、內臟。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屠宰衛生檢查相關工作。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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