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7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七章 附則 第27條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屠宰有關紀錄。前項資料及紀錄之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