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7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四章 家禽屠前檢查 第17條 家禽於屠宰前斃死或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應依規定處置,不得屠宰供為食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