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屠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屠宰作業場所應保持清潔,並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作業,其防止病媒及其他昆蟲侵入之設施應定期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其正常功能。設施檢查維護紀錄與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