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屠宰場每日作業前,應經屠宰場設置標準所定檢查人員執行作業前查核,確認無下列情形始得開始作業:一、建築及設施未經適當維護,有污染屠體、內臟之虞。二、設備未經適當清洗及消毒,仍有肉屑、脂肪、血液、油漬或其他可能污染屠體、內臟之污物附著。三、屠後檢查設備未經適當維護,有礙執行檢查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