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2條 法規:屠宰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2條 屠宰場應依下列所定措施,擇一實施衛生管理,以確保其所生產之屠體及內臟適合供人食用: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微生物污染之抽驗。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並經查驗合格。前項第二款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